教学动态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卓越法治人才实验班开展“劳动争议案”案例研讨会
2022-03-28 16:34 李悦    (点击)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卓越法治人才实验班开展“劳动争议案”案例研讨会

 

春风十里,梦想三月。为加强卓越法治人才实验班(以下简称实验班)各位同学对于劳动法知识的学习,模拟法庭项目部于3月27日晚七点在法学院402召开第三次实验班案例研讨会。本期以“规范化培训医生与送培医院之间的劳动争议”为主题,由实验班模拟法庭主讲老师姚曙明主持授课,实验班全体同学及法学院部分研究生参与了本次研讨会。

 

姚曙明老师首先介绍了该类争议产生的背景。自2014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临床执业医师必须接受规范化培训以来,经过制度的几年实施,送培医师与送培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就越来越多。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司法文书,在2021年之前,该类案件极为少见,但2021年,该类案件就有700多件,呈现井喷的趋势。一般而言,这类案件有个突出的共性,即送培单位与接受培训的医生会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签署一个培训协议,约定在三年培训期间送培医院与医生之间的权利义务,送培单位按月支付医生三年的工资,培训医生完成培训获得合格证后需回到送培医院工作一定的期限,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根据司法裁判网披露的案件情况来看,一般送培单位都在协议中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除退还培训期间送培单位支付的培训费以外,还需向送培单位支付等额的违约金。

接着姚曙明老师结合自己承办的几个类似案件,与同学们一起分享了代理该类案件的心得与注意的事项:

第一,如何看待送培单位与培训医师之间签署的类似《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的法律属性。对于这类协议,有人认为,这是一个普通的民事协议,双方之间约定的违约责任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有人认为这是双方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应当不得违背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

第二,如何看待送培单位支付的费用。接受培训的医生在规培单位接受培训,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该种培训是顶岗学习,培训医生必须遵守规培单位的工作要求,按时间上下班,但规培单位不支付工资,送培单位需每月按照接受培训前的工资标准支付费用,送培单位支付的费用是工资还是培训费对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影响也非常大。有的法官将该等费用视为工资,有的法官认为是培训费。如果视为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资是劳动报酬,退还工资的约定是无效的,如果视为培训费,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上限就是培训费。

第三,如何定性规范化培训的性质。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才需承担违约责任。那么,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这种带有强制性的培训是否是专项培训,如果不是专项培训,而是一种脱产学习,那么双方签署的《培训协议》应当视为民事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的补充。

最后,姚曙明老师从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的角度谈了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我国的劳动立法偏向于对劳动者的保护正是建立在劳动权的基本权利属性之上的,劳动选择权是劳动权的基本内容,从劳动法的立法价值取向而言,用人单位不能以严格的违约责任来限制公民的劳动选择权,但在这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用人单位企图通过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来约束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服务期,这种约定面临合法性拷问,在诸多司法判决中被认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约定。

 

在本次研讨会中,姚曙明老师凭借多年丰富的实务经验,利用改编过的真实案例,通过情景式教学,鼓励同学积极参与讨论带着问题进行学习深入思考。从而让同学们更好地把握劳动法庞杂的体系,更扎实地掌握劳动法的相关基础知识。

一期一会,此次研讨会圆满结束。实验班的同学们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实验班的同学们将带着热忱的心勤学善思,努力成为真正的卓越法治人才!

                                           

                                                     撰稿人:李悦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