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法学名家讲坛
 
 

神农法学名家讲坛(第10讲)

李拥军:“报”文化与现代法治的暗合与分殊


2024-10-27 21:35 虞澍德    (点击)

2024年10月26日,神农法学名家讲坛(第10讲)在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四楼模拟法庭开讲。主讲人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拥军教授,主题为“‘报’文化与现代法治的暗合与分殊”。本次讲座由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谭伟教授主持,法学院部分老师、研究生以及本科生参加了讲座。

李拥军教授先是阐明了“报”的内涵,为今天的主题作了铺垫。“报”是中国人重要的行为方式和交往规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标题中“报”的中心含义是“反馈”“还报”,如《诗经》中“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琚”“投我以桃,报之以李”。英文对应的是“reciprocate”或“retribution”。

随后,李拥军教授从“报”的价值层面、社会层面进行了观察,对“报”文化与现代法治的暗合与分殊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分析。

第一,价值层面的“报”与现代法治理念具有共通性。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其终极合理性来源于对善的遵从。而“报”的本质在于其运行了一套对等性的机制,该对等性是人类对于“付出→回报”的一种普遍心理,是人类社会的基本正义,是人类共同“善”的重要内容。因而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具有重合之处。如孔子强调“以德报德”“以直报德”,反对“以德报怨”。而“报”也是西方宗教道德的基础,《圣经》中有“你待人,当如人之待你”。

第二,社会层面的“报”对现代法治实践有很大的助益。如果在国家和社会分野的视角下分析,应该说在社会层面运作的“报”对法治是无害的,并且在很多情况下是有益的。从早期社会的“同态复仇”到现代社会的“罚当其罪”无不体现了“报”的思想,只不过现代法治对于公民“报”的限度和方式做了更高的要求。法律禁止公民对他人动用私刑,而由国家强制机关对有责之人进行惩罚和教育。如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民法中的“留置权”“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制度。同时,李教授还引用了大量的(虚拟)现实案例,如张扣扣案、昆山龙哥案、水浒中武松斗杀西门庆案等,生动形象地演绎了“报”的思想与现代法治的关系。

在此基础上,李教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报”文化是影响中国人生活方式的重要文化基因,在当下中国对法治的研究不可忽视。从客观层面来讲,“报”所体现的价值和现代法治所追求的价值是相通的;从微观层面来讲,在其具体社会层面运作的“报”对法治是无害的,并且很多情况是有益的。因此,“报”对于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来说,既需要肯认又需要不断完善。

在答疑互动环节,同学们都非常积极踊跃地举手提问,李拥军教授对同学们提出的有关“报”和社会法学之间的关系、“报”文化在法律适用中的衡量问题、刑事辩护中“报”的体现等问题一一进行了耐心而细致地解答。

最后,谭伟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并对同学们提出了期望:法学的学习与社会现实紧密相连,我们既要重视知识体系的搭建和完善,又要善于用法治的眼光去看待社会现实,善于将法学理论和社会实践有机结合在一起,不断发现并解决社会中的法律问题。

在本次讲座中,李拥军教授的授课着眼现实、贴近生活、逻辑严密,运用真实案例生动形象、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报”文化与现代法治的暗合与分殊之处,为同学们建立起法社会学的知识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进一步激发了同学们对相关领域法治研究的热情,并赢得同学们的热烈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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