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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农法学名家讲坛(第八讲)

    吴如巧: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


    2024-10-15 10:02 虞澍德    (点击)

    2024年10月14日15:00,神农法学名家讲坛(第八讲)在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四楼模拟法庭开讲。主讲人为重庆大学法学院吴如巧教授,主题为“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本次讲座由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陈雄教授主持,法学院部分老师、研究生以及本科生参加了讲座。

    讲座开始前,陈雄教授对吴如巧教授表示热烈欢迎,并为大家介绍了吴如巧教授的基本情况和丰硕的学术成就。

    首先,吴如巧教授从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出发,为今天的主题做了铺垫。民事证据可以称得上是民事诉讼的基石、核心或灵魂。整个民事诉讼过程都要围绕着民事证据举证、质证、证明力等问题展开,充分强调了民事证据对于民事诉讼的重要性。

    随后,吴如巧教授从五个方面对民事证据体系进行了充分而细致地说明,包括举证时限问题、非法证据认定问题、专家意见证据问题、证明标准问题、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五个问题的论证不仅具有严密的逻辑体系,而且通过结合具体案例的形式让听众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理论与应用。

    一方面,吴如巧教授从立法变迁的角度,对民事证据中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了充分地论述,如民事证据举证时限制度中,从2001年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再到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于“证据失权”的规定,体现了一种从严到宽的变化,从中可以以小见大地窥见:在十几年间,法律加强了对民事诉讼主体诉权的保护,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治的进步。

    另一方面,吴如巧教授在总结立法变迁的基础上,对于民事证据证明标准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根据我国2015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9条规定,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等情形下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是对本解释第108条规定的民事证据采“高度盖然性”标准的突破,达到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程度。吴如巧教授从保护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法益的角度出发,认为上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9条规定的情形适用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更为合理,也更能体现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两者之间的功能、目的、价值取向的差异性。

    最后,在答疑互动环节,同学们都非常积极踊跃举手提问,吴如巧教授对同学们提出的有关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大数据作为民事证据的性质、民事诉讼证据的协助性义务等问题一一进行了详细解答。

    讲座最后,陈雄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并对同学们提出了要求:法学的学习既要重视经验,又要重视逻辑,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行稳致远。

    在本次讲座中,吴如巧教授的讲座体系庞大、逻辑严密,既见树木、又见森林,运用真实案例生动形象、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民事诉讼中民事证据的相关问题,为同学们建立起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知识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进一步激发了同学们对相关领域法治研究的热情,并赢得同学们的热烈掌声。

    参与本次讲座的领导和老师们有:冷必元院长、徐慧娟副院长、陈雄教授、谭伟教授、王瑞玲副教授、刘谢慈副教授、梁振文博士、谢米隆博士、杨荣博士、敖忠博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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