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法学名家讲坛
 
 

神农法学名家讲坛(第六讲)

高巍教授深剖“中国刑法学的自主性”


2024-09-30 23:20 刘方可    (点击)

9月28日,湖南工业大学神农法学名家讲坛第六讲在法学院模拟法庭举行。本次讲座特邀云南大学法学院高巍教授作为主讲嘉宾,以“中国刑法学的自主性”为题,为师生们带来了一场深刻而精彩的学术盛宴。讲座由法学院院长冷必元教授主持。

高巍教授以其深厚的学术功底和独到的见解,从刑法议题的自主性、刑法理论的自主性和刑法方法的自主性三个维度展开阐释。就刑法议题的自主性,高巍教授指出:其一,应锚定刑法中的司法论议题,少批判和嘲笑立法,即解释和适用刑法应当以假定立法正确为前提。如果说刑法解释学(刑法教义学)的最终目标是追求理想刑法,那么,理想刑法的探求也应当是在尊重现实刑法(现实成文法)基础上进行。其二,应多关注具有中国特色的议题,例如煽动民族歧视罪,而且此罪名在强调“中华民族”这一统一概念的当下尤显重要。除此之外,定性与定量的犯罪概念、区分制与单一制混合的共犯体系、单位犯罪规定、特殊防卫制度以及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等也都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议题,值得刑法学者进行研究。

谈及刑法理论的自主性,高巍教授指出,在我国这样一个以人民群众利益为最高原则,刑法规范和刑事政策并行的“一元双轨”刑法运作体系下,人们更容易接受普遍正义和实质正义,难以接受个别正义和形式正义。这一点在陆勇销售假药案中体现得淋漓尽致。高巍教授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还是因为我国的刑法理论接受了西方事实与价值、形式与实质、个别与普遍二分的影响。因此,我们的刑法理论创新和自主性刑法理论的形成必须走一条事实价值统一、形式实质合一的道路。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罚当其罪”较好地体现了这一点。

在探讨刑法方法的自主性时,高巍教授特别强调,法学包括刑法学应当属于人文学,不是社会科学,因此,其研究方法应当是价值研究方法和规范研究方法,不能像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那样采用调查、观察、数据分析、实验等事实研究方法。就此而言,刑法学研究者多涉猎一些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哲学、语言学学科的书籍可能对研究刑法学更有帮助。

整场讲座高巍教授旁征博引,大开大合,深入浅出,赢得了满堂喝彩,加深了师生们对中国刑法学自主性的认识和理解。讲座的提问环节更是将现场气氛推向高潮,高巍教授面对师生们的踊跃提问,耐心细致地一一解答,展现了其深厚的学术功底和谦逊的学者风范。

唐淑艳副院长、徐慧娟副院长、王瑞玲副教授、刘方可博士、孙昊博士、袁培入博士等多位教师积极参与,现场聆听本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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