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我院教师孙昊博士在山东大学木青博士论坛中,围绕“以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为契机谈抽象危险犯的本质”的主题,进行了一场深入的学术讲座。此次讲座不仅吸引了校内外的众多学者和研究生,也引起了法学界对兴奋剂管理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广泛关注。
讲座伊始,孙昊博士以一起典型的妨害兴奋剂管理案例为引,详细阐述了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他强调,随着体育竞技的日益激烈,兴奋剂问题愈发凸显其严重性,而相关的法律规制亦需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完善和深化。
紧接着,孙昊博士对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中的“法益一元论”与“法益二元论”学说进行了深入评析。他认为,这两种学说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均有着广泛的应用,但各自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不足。通过对比和分析,孙昊博士提出了自己的学术观点,认为在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认定中,应更加注重法益侵害危险的可能性,而非简单地以行为是否违法作为判断标准。
在谈到抽象危险犯的本质时,孙昊博士强调,抽象危险犯并非简单地指行为本身具有危险性,而是指该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他进一步指出,在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中,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并未直接造成法益侵害,但其潜在的危险性不容忽视。因此,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更加关注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的潜在危险性,从而更准确地认定和处罚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最后,孙昊博士还强调了论文写作的重要性。他认为,论文写作不仅是一个学术研究的过程,更是一个系统性和持续性的过程。通过论文写作,学者可以更加深入地探讨问题、提出观点、形成成果,并为学术界的交流和进步做出贡献。
此次讲座不仅为与会者提供了宝贵的学术启示和思考,也为我院师生在法学研究和论文写作方面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