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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报公告
2017-07-11 17:24 中国法学创新网    (点击)

经中国法学会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招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原则

立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学理论和对策支持。

二、课题类型及资助经费

1.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基础研究重点激励项目、自选课题。

为了加强对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支持,今年起增设基础研究重点激励项目。采取自拟选题申报、通过专家评审后备案、鉴定等级良好以上的予以立项并给予经费支持的方式。

2.重大课题资助经费20万元,重点课题资助经费12万元,一般课题资助经费6万元,青年调研项目资助经费4万元,基础研究重点激励项目资助经费10万元。自选课题经费自筹,但评审程序、评审专家、评审指标、结项鉴定与资助经费课题实行“四统一”,按期结项且研究成果鉴定等级为优秀的,给予后期经费资助。

三、课题选题

《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系经过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征求中央有关部门、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各省级法学会和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意见,经专家论证会讨论,中国法学会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申报重大课题的,题目从《课题指南》中选定;申报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的,采取命题选题与自拟选题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基础研究重点激励项目的,自拟选题,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文化、法律史学方向;申报自选课题的,自拟选题,但应当充分考虑选题的实践和理论价值。申请人可以对《课题指南》提供的选题,根据研究角度、方法和侧重点对选题文字做适当修改。

本年度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除《课题指南》提供的选题之外,留出2项重点课题、10项一般课题、10项青年调研项目,由申请人自拟选题。以自拟选题申请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的,作为“重点课题(自拟选题)”、“一般课题(自拟选题)”、“青年调研项目(自拟选题)”申报。当专家评分未达到作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立项的条件,但符合自选课题的立项条件时,申请人是否愿意接受作为自选课题立项,应在申请书表一的相应位置注明。(详见课题申请书填表说明)

四、申请人资格

1.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申报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的,申请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局级以上行政职务。

申报一般课题的,申请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具有法学博士学位(如系非法学专业博士学位,本科或硕士应为法学专业)。

申报基础研究重点激励项目的,申请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法学博士学位(如系非法学专业博士学位,本科或硕士应为法学专业)。

申报青年调研项目的,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应在35岁以下(即在1982年1月1日后出生),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科级以上行政职务或具有法学博士学位或属于法官检察官或为法学专业在读博士生(最低应为今年9月升入博士生二年级,可以与撰写博士学位论文相结合)。

申报自选课题的,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具有法学博士学位(如系非法学专业博士学位,本科或硕士应为法学专业)。

3.申请人可以组成课题组申报,但申请人本人的研究基础和研究条件足以单独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的,也可单独申报。

重大课题、青年调研项目以及其他拟采取实证方法的课题应组成课题组。课题组原则上由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共同组成,并实际承担研究任务。

4.申请人作为主持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同时可作为另一个课题的课题组成员。单纯作为课题组成员的,可同时参加两个课题组。超过的,按不合格申请处理。

5.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等中央部委批准的相同或相近研究内容的课题的,或承担中国法学会课题尚未结项的,不得申请。立项后发现主持人或课题组成员以相同或相近研究内容申报国家级或其他中央部委课题的,撤销立项。不得以已发表或出版的内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申报课题。

6.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并承诺信誉保证。以兼职人员身份申报的,兼职单位须审核兼职人员身份的真实性。

五、评审程序

1.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均采用专家通讯匿名评审方式。第一个阶段为内容评审,评审指标主要涉及申请人对选题价值的理解、研究内容及可能的创新之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等;第二阶段为基础评审,评审指标主要涉及研究团队尤其是主持人的研究能力、在课题申报相关领域已有的研究成果、研究计划和成果形式等。

2.每个课题内容评审阶段和基础评审阶段的评审专家各为3人,两个阶段的专家原则上不交叉。除了学术造诣和学术公心等遴选条件,遵循回避原则,评审专家一般不由法学院校和实务部门负责人担任。

3.内容评审阶段评分排名前30%的,进入基础评审阶段,其余淘汰。内容评审第一名总分领先第二名30分以上的,直接列入立项建议名单,不需要再进行基础评审。

4.评审总分由内容评审和基础评审两个阶段的评分构成。内容评分占65%,基础评分占35%。

5.中国法学会主管领导主持召开定评会,在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代表、中国法学会机关党委纪委代表和专家代表的监督下,确定拟立项课题名单。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每一项课题的全部申请书按评审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排名第一的予以立项;基础研究重点激励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文化、法律史学每一方向的前1-2名入围,总数控制在4项;重点课题(自拟选题)、一般课题(自拟选题)的申请书和自选课题的申请书合并进行评审,根据学科分类,每一学科排名第一的申请书进入资助经费课题候选序列,结合选题价值,从中择优确定2项作为重点课题、10项作为一般课题立项。其余总分在前20%的,作为自选课题立项。

六、研究期限、成果形式和结项鉴定

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自选课题的完成期限原则上为1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在课题到期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延长时间不超过1年。未按期申请结项又未提出延期申请、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未得到同意、或者同意延期后仍未如期结项的,不再接受结项申请,课题主持人5年内不得申报中国法学会课题。基础研究重点激励项目的完成期限为2年,不得延期。

课题最终成果应以完整的研究报告形式报送中国法学会,同时提交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著述和至少1份《成果要报》(3500字左右)。鼓励在研究过程中针对重要问题或观点以决策咨询报告的形式提交阶段性成果。

结项鉴定采取专家匿名通讯鉴定的方式进行。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2份以上阶段性课题成果得到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的,核实后,其成果将优先推介,并优先考虑鉴定等级。鉴定等级为良好以上且字数超过10万字的,择优纳入《中国法学会优秀课题成果文库》,予以资助出版。

课题研究情况和鉴定结果记入中国法学会课题研究诚信档案。

七、申请办法

1.课题申请人下载并填写《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书》、《内容评审活页》、《基础评审活页》,以WORD文档的形式发至clskt2017@126.com,邮件名称为“申请人+学科+课题名称”,3个附件的名称为“申请书:申请人+学科+课题名称”、“内容评审活页:申请人+学科+课题名称”、“基础评审活页:申请人+学科+课题名称”。只需邮件发送电子版申请书和活页,无需寄纸质版。

2.申请人仔细阅读申请书中的填表说明,按照《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指南》和《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申请书。

3.《内容评审活页》包括选题价值、研究情况综述、研究内容、重点难点和可能的创新之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等,与申请书的表四一致。《基础评审活页》包括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的基本情况、主持人曾经承担科研项目的情况、研究基础和研究条件、研究计划和成果形式等,与申请书的表一、表二、表三、表五一致。

内容评审为双向匿名通讯评审,在《内容评审活页》中不得出现任何透露申请人个人信息的文字,如所发表论文的名称,否则将作为不合格申请处理。

4.请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积极组织动员申报,对课题申报工作进行指导。我会将在拟立项名单公示后,第一时间把有关情况通报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

5.为了方便申请人申报,申请时暂不需要所在单位、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盖章。经评审拟立项的,由拟立项课题的申请人按照我会的要求,提供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6.本年度课题申报至2017年8月31日截止。

7.请认真慎重填写提交课题申请书。一旦提交,视为正式申请。

八、其他事项

1.申请人应遵守《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经查证属实,取消申请资格,如获准立项则撤销立项。

3.获准立项的课题申请书视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本,本申报公告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联系人:曹菲 姚国艳

联系电话:(010)66173342

Email:clskt2017@126.com

附件:

附件1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指南.doc

附件2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docx

附件3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书.doc

附件4内容评审活页.doc

附件5基础评审活页.doc

中国法学会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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